自一八八五年以來, 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在尖閣諸島進行實地調查, 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 而且沒有受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 於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在內閣會議(閣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 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之內。
從此以來, 在歷史上尖閣諸島構成我國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 並且不包含在根據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由清朝割讓給我國的臺灣及澎湖列島之內。因此, 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二條我國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三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列入為美國施政之地,並且根據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沖繩歸還協定), 將施政權歸還給我國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我國領土的地位。
另外,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三藩市和平條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表明當時中國並沒有視尖閣諸島為臺灣的一部份。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臺灣當局,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的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臺灣當局從前提出過的,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依據等各類觀點,均不是足以在國際法上印證中國有關尖閣諸島領有權主張的有效論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