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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日電)中國砂輪公司董事長林心正因在辦公室竊錄前任女祕書的電話通話,遭女祕書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員工在職場仍有祕密通訊權利,判林需賠新台幣35萬元。全案定讞。


提告女子林翊璉先前出庭表示,她與林心正同是樹林地區的林氏宗親,兩人有遠親關係,她叫林心正為「叔叔」,2007年2月卻被林心正無預警開除。

根據法院判決,林心正從95年11月到隔年2月間,未經前任女祕書林翊璉同意,在她的辦公室專用電話裝設錄音設備,竊錄女祕書的通話內容。林翊璉在96年5月間懷疑電話遭竊聽,向公司資訊室人員查證後,憤而提出民、刑事告訴。

刑事部分,林心正去年5月間遭以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定讞。

民事部分,法院一審判林心正敗訴,應賠償女祕書35萬元。但林不服,上訴高院後,反控女祕書通話費過高,且多次帶陌生人在夜間進入辦公室,行徑可疑,為維護公司權益,才竊錄通話內容。

高院合議庭認為,員工在職場仍有祕密通訊的權利,除非雇主事先告知員工有監控情形,或經員工同意,才能監聽、監視、錄音、錄影,否則都屬於侵害他人隱私。

合議庭認為,若林心正懷疑員工有影響公司行徑,可透過勸導或其他方式釐清,竊聽並非唯一必要選項,不能以竊錄祕書電話作為侵害他人隱私正當化的理由,因此判林心正敗訴,應賠女祕書35萬元。9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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